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登錄作業辦法」修正條文。(民國100/7/13更名為「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停止執行職務、撤銷登錄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方式:黃淑冠
電話:02-23515299分機212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e-mail: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託訓字第98056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登錄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如附件1)及 貴單位未完訓人員名單,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字第09700311060號函(附件2)及本會第3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二、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經驗準則)規定,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各類人員),應經本會審定並登錄之,且每三年應參加一定時數之在職訓練,未完成訓練者不得充任之,由本會依規定撤銷其登錄(如附件3);?利辦理各類人員登錄作業,爰依主管機關指示修訂旨揭作業辦法。

三、依作業辦法第9、10及11條,於應訓截止日前會員自行註銷,與因逾期未完訓經本會撤銷登錄,二者之結果不盡相同,按自行註銷者如中斷期間逾90日,依第9條規定,中斷期間不予計入在職應訓期間,即應訓截止日往後遞延,爰請各會員單位依實際狀況,檢視所屬人員之登錄情形。

四、考量大批人員之在職訓練截止日為98年6月30日,為免因未完成在職訓練經本會撤銷登錄,而影響 貴單位信託業務之執行,檢附以98年6月18日為基準日之各類人員應訓而未完訓之名單(如附件4),請督促該等人員於98年6月30日前完成訓練,於98年7月10日前至本會系統完成自辦課程匯入作業,且將相關資料函送本會,俾利本會依規定辦理審定登錄相關事宜。

五、貴單位如需掌握各類人員之各項訓練資訊,請至本會系統登入帳號密碼後,於「3.查詢作業」項下「5.綜合查詢」查詢。

正本:

各會員單位(預設單位及教育訓練單位)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