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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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3/30 | 核釋有關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股票、股利或盈餘之所得課稅規定。 |
| 94/03/29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至第9款條文所定「金額」之認定疑義。(民國94年3月29日金管法字第0940054414號函) |
| 94/03/25 | 信託業得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規定參與有價證券出借業務。 |
| 94/03/24 | 受託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提供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是否應負證券交易法第32條所規定之民事責任案。 |
| 94/03/18 | 本局94年2月4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00453號函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之名稱,自即日起修正為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中央銀行外匯局94.9.19台央外伍字第0940041635號函廢止) |
| 94/03/15 | 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公開招募」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民國94年3月15日金管證八字第0940001089號令)(經民國113年12月3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5979號令廢止) |
| 94/03/15 | 公司債信託公示相關登記作業方示。(經113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4480號令廢止) |
| 94/03/14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一致性規範。(非現行法規,已更名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 |
| 94/03/14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其資格條件。(民國94年3月8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981號令)(民國96年06月13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14715號令) |
| 94/03/11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保護型之保本基金,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因應受益人提前買回處分資產及到期時達成保護本金之相關控管機制,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以利保管機構執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3條之監督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