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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其資格條件。(民國94年3月8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981號令)(民國96年06月13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1471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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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13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其資格條件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8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981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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