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一致性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如附件1,請 查照。
一、「本規範」係配合金管會93年5月11日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375號函(如附件2)要求訂定,報經金管會93年12月31日金管銀(四)字第0938012151號函復(如附件3)洽悉並指示修正「本規範」第5條、第6條及第9條之內容,業經本會第2屆第12次理事會通過。
三、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切實遵循「本規範」及「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之相關規定。
各會員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