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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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2/25 |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投資國內證券商所經營連結標的僅涉及國內資產之結構型商品,是否屬信託業者可受託投資之標的及應遵守之相關規範。 |
| 100/02/17 |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部分條文。 |
| 100/02/16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基金中介機構通路報酬揭露系統建置期間之暫行措施。 |
| 100/02/16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14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修正條文。 |
| 100/02/16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交割作業,由基金次保管銀行提供契約交割服務,且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有資金支付相關費用,可不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7年10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49609號令所訂基金借款相關規定。(投信投顧公會民國100年2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00001149號函)(依民國100年2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02117號函辦理) |
| 100/02/10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0條第3項規定所稱「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是否包括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實際負責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之財富管理業務負責人函。 |
| 100/02/01 | 釋示「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有關自然人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相關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