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交割作業,由基金次保管銀行提供契約交割服務,且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有資金支付相關費用,可不適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7年10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49609號令所訂基金借款相關規定。(投信投顧公會民國100年2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00001149號函)(依民國100年2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02117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王怡民
聯絡電話:(02)2581-7288
傳真:(02)2581-738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000011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100年2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02117號有關投信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交割作業由基金次保管銀行提供契約交割服務(contractual settlement),且以投信自有資金支付相關費用,可不適用金管會97年10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49609號所定基金借款相關規定之函文影本如附件一,請 查照。

說明:

檢附上述函文中公會100年1月13日中信顧字第0990007053號函影本如附件二,供參。

正本: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權責主管決行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