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100年2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02117號有關投信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交割作業由基金次保管銀行提供契約交割服務(contractual settlement),且以投信自有資金支付相關費用,可不適用金管會97年10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49609號所定基金借款相關規定之函文影本如附件一,請 查照。
檢附上述函文中公會100年1月13日中信顧字第0990007053號函影本如附件二,供參。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權責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