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議基金中介機構通路報酬揭露相關系統建置完成前,可採簡化揭露措施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100年1月28日及2月11日中信顧字第1000000860、1000000883及1000001088號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0年1月28日及2月15日中證商業字第1000000214及1000000278號函、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100年1月18日及2月11日中託業字第1000000037及1000000099號函辦理。
二、有關基金通路報酬揭露制度,依業者反應所需系統建置時間,自100年2月1日起給予6個月系統建置期(至100年7月31日止),系統建置期間之暫行措施如下:
(一)按個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之「基金類型別」揭露。
(二)投資人申購前之告知:
1、依本會所定「揭露格式」(如附件)於中介機構網站公告,原應揭露實際費率之報酬項目,僅需依銷售契約所載,揭露同類型基金之費率範圍。
2、雖無須經投資人簽章確認,但中介機構應於申購書(或類似文件)告知可取得通路報酬資訊之網址。
(三)變動通知:如揭露內容變動應即更新網站資料,並以次月對帳單(或類似文件)通知投資人,告知通路報酬之更新及揭露網址。
(四)每月對帳單(或類似文件)揭露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暫緩實施,自100年8月1日起始須辦理。
三、上述暫行措施執行期間(自100年3月3日起至100年7月31日),請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屬公會每月檢視所屬會員之系統建置及通路報酬揭露執行情形,並於十日內將結果彙報本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