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0002233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一、旨揭修正法令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並請貴會儘速配合研議訂定或修正相關自律規範,以利信託業者於辦理信託業務時,有一致可遵循之規定。
二、另客戶與信託業者所簽訂之信託契約如屬旨揭法令發布施行前,已約定免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者,雖旨揭法令第29條有關信託業應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之規定,並不溯及既往,仍請信託業者主動告知渠等客戶前揭規定,並依前揭規定之立法精神,積極與客戶協商更新相關信託契約。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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