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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部分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000223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0002233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修正法令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並請貴會儘速配合研議訂定或修正相關自律規範,以利信託業者於辦理信託業務時,有一致可遵循之規定。

二、另客戶與信託業者所簽訂之信託契約如屬旨揭法令發布施行前,已約定免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者,雖旨揭法令第29條有關信託業應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之規定,並不溯及既往,仍請信託業者主動告知渠等客戶前揭規定,並依前揭規定之立法精神,積極與客戶協商更新相關信託契約。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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