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
| 99/10/2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避免銀行業務人員不當行銷金融商品,請會員遵循之規範。 |
| 99/10/26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58260號令,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相關規定。 |
| 99/10/26 | 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 |
| 99/10/22 | 修正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之格式內容。(民國99年10月22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57631號公告,依105年1月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53784號公告停止適用) |
| 99/10/15 | 自明年(民國100年)起提供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未具信託關係之海外所得媒體資料。 |
| 99/10/15 | 財政部說明個人於同一金融機構全年海外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50萬元,金融機構如通報或填報該投資人之海外所得資料,稽徵機關亦將受理。(民國9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4111290號函) |
| 99/10/1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修正「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9條、第22條修正條文。 |
| 99/10/07 | 「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修正。 |
| 99/10/06 | 臺北市國稅局所轄遺產及贈與稅案件可由各分局、稽徵所收件辦理。 |
| 99/10/06 |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應遵循事項」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正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