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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

說明:

一、「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以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二、配合上揭規定之廢止,請依「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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