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
一、「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以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二、配合上揭規定之廢止,請依「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注意要點」辦理。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