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財政部說明個人於同一金融機構全年海外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50萬元,金融機構如通報或填報該投資人之海外所得資料,稽徵機關亦將受理。(民國9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4111290號函)

財政部   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正區(10066)愛國西路2號
聯絡方式:魏郁倫
02-23228000#8695
10092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90411129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本部對 貴公會99年7月28日召開研商證券商辦理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作業專案會議紀錄建議事項說明(如附件)1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部賦稅署案陳 貴公會99年8月6日中證商業字第0990001602號函副本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均含附件)

 

部長 李述德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