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9003902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報「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准予備查,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應切實遵照辦理。

說明:

復貴會99年9月28日中託業字第0990000611號函。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