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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17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第5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下跌應立即通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標準,自即日生效。(經民國103年4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號令廢止)
97/01/17「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期貨信託事業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該特定人亦包含申購金額達新臺幣250萬元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自即日生效。
97/01/17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共同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之上限,自即日生效。(金管會民國103年7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250037號令廢止)
97/01/17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3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標準,自即日生效。(經民國103年4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2號令廢止)
97/01/17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保持流動資產之比率限制,自即日生效。(民國97年1月17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711935號令)(民國98年01月07日金管證七字第0970067690號令廢止)
97/01/17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之下限,自即日生效。(經民國103年4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2111號令廢止)
97/01/17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之上限,自即日生效。
97/01/17期貨信託基金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及交易之情況,並應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4條及第77條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自即日生效。
97/01/17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9條第4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登錄及帳簿劃撥作業,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自即日生效。
97/01/17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合併期貨信託基金得免召開受益人會議同意之標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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