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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及交易之情況,並應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4條及第77條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26863號

 

一、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如該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比重達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期貨或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或主要投資國共同例假日時,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會應評估是否明定該日即非屬期貨信託基金之營業日,或期貨信託事業應暫停本期貨信託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交易,並應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七條,報經本會核准。

二、上開一定比例、主要投資國共同例假日之認定方式、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暫停計算之原則及營業日之排除定義等,由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會依個別期貨信託基金投資狀況決定之,並應詳列於期貨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占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或主要投資國之最新國家別及其休假日情形,期貨信託事業應提前一週於公司網站公布及依規定公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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