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11931號
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指該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於申購期貨信託基金之金額至少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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