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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期貨信託事業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該特定人亦包含申購金額達新臺幣250萬元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11931號

 

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指該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於申購期貨信託基金之金額至少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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