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11935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以該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保持之資產應至少達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募集發行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於國內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除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及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外,持有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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