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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9條第4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登錄及帳簿劃撥作業,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26862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登錄及帳簿劃撥之作業,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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