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條文各1份,請 查照。
旨揭四法規業經本會於96年7月10日以金管證七字第0960034884號令訂定。
財政部賦稅署、中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寶來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群益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富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華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鼎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永豐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康和期貨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京華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台証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日盛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環球高蓋茨法律事務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李委員賢源、林委員國全、吳委員琮璠、張委員士傑、楊委員雅惠)(均含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