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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6/29 |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民國104年6月29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184號函) |
| 104/06/2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及第34條之適用。(民國104年6月24日金管銀國字第10400923641號函) |
| 104/06/24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就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經召開受益人會議而修改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投資範圍或方針,函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配合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45日通知銷售機構,俾利銷售機構於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民國104年6月24日中信顧字第1040700190號函) |
| 104/06/16 | 有關已取得核備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嗣後發生未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定每股淨值條件情事,原經核備銷售之基金得否繼續銷售,應依金管會98年7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0980032393號函辦理。(民國104年6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400512102號函) |
| 104/06/09 | 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時,信託業得於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內,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民國104年6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2730號函) |
| 104/06/01 | 「信託業於OBU、OSU受託投資未經審查非私募境外基金銷售契約參考範本」(民國104年5月)。(民國104年6月1日中託業字第1040000481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