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4年6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7757號函釋示,有關已取得核備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嗣後發生未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定每股淨值條件情事時,原經本公會核備銷售之基金得否繼續銷售乙事,依金管會98年7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0980032393號函(附件)辦理,請 查照。
一、依金管會104年6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7757號函辦理。
二、本案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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