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有關已取得核備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嗣後發生未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定每股淨值條件情事,原經核備銷售之基金得否繼續銷售,應依金管會98年7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0980032393號函辦理。(民國104年6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400512102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459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梓賢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4
傳真:(02) 2581-7388
電子信箱:Edward@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40051210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4年6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7757號函釋示,有關已取得核備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嗣後發生未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定每股淨值條件情事時,原經本公會核備銷售之基金得否繼續銷售乙事,依金管會98年7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0980032393號函(附件)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管會104年6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7757號函辦理。

二、本案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