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辦法)第32條及第34條適用乙案,請查照。
一、依內控辦法第32條第4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應指派人員擔任法令遵循主管,負責執行法令遵循事宜」,本項所稱「其他管理單位」亦包含法令遵循單位在內。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即可為該法定指派人員,並負責法令遵循事宜。
二、法令遵循單位為管理單位,故法令遵循單位亦有執行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事宜之必要,應依內控辦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定期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並應依內控辦法第34條規定,就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予以落實。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銀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請轉知所屬會員)、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燈城)、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永仁)、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圖)、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啟林)、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進)、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文隆)、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紀珠)、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