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經召開受益人會議而修改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投資範圍或方針,請配合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45日通知銷售機構,俾利銷售機構於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請 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4年1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53403號函、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業公會)103年12月27日中託業字第1030001084號函及本公會104年5月19日第6屆第10次法遵稽核及基金事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案係緣於金管會103年3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06568號函規定,已成立基金擬修改投資範圍或方針,如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者,投信公司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同時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風險。同年9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391021號函規定,上述規定銷售機構亦應配合辦理。
三、本公會103年10月6日中信顧字第1030052184號函轉上揭規定予各投信會員公司及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轉知其會員。嗣信託業公會103年12月27日中託業字第1030001084號函向金管會表示考量銷售機構接獲投信公司通知後,須辦理內部簽核後、交由投信公司確認客戶專函內容、再會簽銷售機構法令遵循人員或相關部門,並套印專函、選取寄送客戶名單、印製信函、裝封及郵寄等作業,為利法規遵循,銷售機構須另有30個日曆日之作業時間以轉通知受益人,爰建請規定投信公司修正信託契約應於修正內容施行前60個日曆日通知信託業銷售機構,並應於通知函敘明銷售機構是否須轉通知受益人,以利實務作業,並副知本公會。金管會104年1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53403號函轉上述信託業公會函予本公會與信託業公會溝通處理。
四、信託業公會之建議提經本公會104年3月10日第6屆第9次法遵稽核及基金事務委員會議討論後決議,請召集人及5家投信公司代表與信託業公會代表進行溝通,之後雙方於104年4月17日召開溝通會議,結果再提請本公會104年5月19日第6屆第10次法遵稽核及基金事務委員會議討論後決議,按溝通結果,先行以「45個日曆日通知」為宜,嗣後,實務上仍有窒礙難行處,再提出討論,並由本公會函請各投信公司協助辦理。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