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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30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0條第1項,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持之比率相關規定。(民國96年4月30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13605號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8.09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原93年11月1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148192號令自即日廢止。
96/04/27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如為委託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應確實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
96/04/27不動產證券化業務受託機構依相關函令應辦理公告事項相關事宜。
96/04/26財政部令頒核釋我國信託基金居住者證明之核發原則及外國機構投資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民國96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4330號令)。(經民國107年3月6日台財際字第10600686840號令刪除第1點)。
96/04/24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以書面方式召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相關事項規範。
96/04/18「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修正。
96/04/10?管會核定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與資產證券化計畫之結算書與報告書格式。(?國96年4?10??管銀(四)字第09600078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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