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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如為委託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應確實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高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413
傳真:02-8773415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600187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如委託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應確實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0條第1項及同規則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如委託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該股東於交付股東會委託書時,除應於委託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外,並應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另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如採蓋章方式,亦應於當場為之。違反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正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股務協會

副本: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通事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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