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如委託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應確實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0條第1項及同規則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如委託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該股東於交付股東會委託書時,除應於委託書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外,並應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另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如採蓋章方式,亦應於當場為之。違反者,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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