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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12主管機關94年3月25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06805號函暨94年4月7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001546號函,有關信託業者參與有價證券出借規定。(依民國96 年 11 月 20 日臺證結字第 0960033803 號函不再援用。)
94/04/12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就獨立專業機構得否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委託,辦理基金評價、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復函。(廢止)(94年4月12日中託業字第九四○一八九號函)(金管會94年3月29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1383號函)
94/04/11證券經紀商受股務代理機構或信託業之委託,得於其營業處所從事委託書徵求及收受委託書之代收件業務。(民國94年3月31日金管證二字第0940104998號令)(依113年9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4437 號令廢止)
94/04/06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94/03/30核釋有關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其信託財產運用所獲配股票、股利或盈餘之所得課稅規定。
94/03/29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至第9款條文所定「金額」之認定疑義。(民國94年3月29日金管法字第0940054414號函)
94/03/25信託業得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規定參與有價證券出借業務。
94/03/24受託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提供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是否應負證券交易法第32條所規定之民事責任案。
94/03/18本局94年2月4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00453號函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之名稱,自即日起修正為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中央銀行外匯局94.9.19台央外伍字第0940041635號函廢止)
94/03/15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公開招募」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民國94年3月15日金管證八字第0940001089號令)(經民國113年12月3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597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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