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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店頭市場相關規定。(民國94年4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1708號公告)(依民國96年2月13日 金管證四字第096000518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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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行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23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店頭市場相關規定影本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94年4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1708號公告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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