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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94年4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107194號令)(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06.15金管證四字第09600234261號令廢止)(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7.09公告發布,自113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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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23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94年4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107194號函辦理。

二、金管會93年11月11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503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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