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後准予照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如附件一,請 查照。
一、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4年5月12日中信顧字第0940003555號函辦理。
二、本作業程序係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予以規範,內容並涉及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與基金保管機構等之相關規定。此外,就投資人以指定用途信託(即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時,有關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之交付與淨值計算基準之規定如下:
(一)第15條第3項「投資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代銷機構轉入基金帳戶。投資人透過銀行指定用途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二)第15條第4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以投資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投資人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三、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2月19日台財證四字第0910160781號函(附件二),不再適用。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