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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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04/1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頒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應於股東會前向該會申請核准及應符合之規定。 (民國102年4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8405號令) |
| 102/04/17 | 行政院衛生署就二代健保新制相關法規及實務疑義之答復資料。(民國102年4月17日衛署健保字第1022660115號函) |
| 102/04/11 | 修正「全權委託投資買賣證券開戶暨受託契約(範本)」。(民國102年4月11日中證商業字第1020000535號函) |
| 102/04/03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民國102年4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08141號令) |
| 102/04/03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民國102年4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0814號令)(廢止) |
| 102/04/0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頒為強化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第二道防線功能,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應確實辦理事項。(民國102年4月2日銀局(國)字第10200061321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