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頒為強化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第二道防線功能,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應確實辦理事項。(民國102年4月2日銀局(國)字第1020006132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請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發文字號:銀局(國)字第102000613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為強化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等第二道防線功能,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應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現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主管制度、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二、其中自行查核為第一道防線,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為第二道防線,內部稽核為第三道防線,為使內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及適當的運作,由第一道、第二道防線進行風險監控,第三道防線進行獨立監督,三道防線各司其職。

三、鑑於法令遵循應含括事前規劃及事後驗證,法遵單位除應透過事前之訓練及宣導,將現行或新增(修)訂之法規傳達予全行人員,並應檢視內部管理規範是否符合新增(修)訂之法規,以符合本辦法第33、34條規定外,法遵單位亦應參考內部稽核單位於事後查核遵循所發現之缺失及所提之改善建議,並採取適當措施。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臨龍,請轉知所屬會員)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