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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2/11 | 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其信託人為經許可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之相關規定。(民國92年02月11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165號令)(依民國112年3月10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5501號令廢止) |
| 92/02/11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財務報告審閱要點。 |
| 92/02/11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中信顧字第O九一OOO三九四五號函所檢送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修正條文,其中第六條規定有誤植情形,特予更正。 |
| 92/02/10 | 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 |
| 92/02/10 | 為有效執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各會員機構若有發生信託業務相關之重大偶發事件時,請比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方式,於陳報主管機關同時並向本公會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