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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31本會理監事之本職同一天於會員單位間調動,其會員代表資格未中斷,原任理事資格是否隨同喪失案有關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理監事之本職同一天於會員單位間之調動,其會員代表資格未中斷疑義案(內政部民國91年1月31日台90內中社字第9029281號)
91/01/29會員單位指派之會員代表,以信託專責部門經理級以上主管擔任為宜。(財政部民國91年1月29日台財融(四)字第0910004248號函)
91/01/28信託業者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抵減釋疑。
91/01/21信託業或公益信託分配信託收益予免稅機關或團體可免予扣繳。
91/01/14銀行兼營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及信託投資公司擬辦理擔任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受益憑證發行簽證人業務者,應依規定檢具證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案。(民國91年1月14日台財融(四)字0918010064號函,依金管會民國112年12月5日後階段第3期(88年7月1日至93年6月30日)第3次法規下架公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91/01/07訂定信託業申請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或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具備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等級標準。(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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