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理監事之本職同一天於會員單位間之調動,其會員代表資格未中斷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貴部90年11月26日台財融(四)字第0900009877號函。
二、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另參照本部68年10月15日台內社字第39956號函示:「桃園縣商業會理事何廷彰,因其原派公司改派會員代表而喪失會員代表資格,其理事資格自應隨同喪失;嗣後,雖另一會員公司指派其為會員代表,亦不得復任理事職。」本案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單位間因需要雖於同一天改派會員代表,其原任理事資格自應隨同喪失。
財政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部法規委員會、社會司(中)(職業團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