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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單位指派之會員代表,以信託專責部門經理級以上主管擔任為宜。(財政部民國91年1月29日台財融(四)字第0910004248號函)

財政部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南京東路2段87號9樓
傳真:(02)2536061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四)字第0910004248號
附件:
 

主旨:

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於本(91)年3月27日召開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貴行選派之會員代表名冊如有改派者,仍請指派信託專責部門經理級以上主管擔任,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91年1月23日中託字第910029號函辦理,上函諒達。

二、為健全信託業經營、強化信託公會自律功能,爰請貴行改派之會員代表,宜指派信託專責部門經理級以上主管擔任。

正本:

中央信託局等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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