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於本(91)年3月27日召開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貴行選派之會員代表名冊如有改派者,仍請指派信託專責部門經理級以上主管擔任,請 查照。
一、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91年1月23日中託字第910029號函辦理,上函諒達。
二、為健全信託業經營、強化信託公會自律功能,爰請貴行改派之會員代表,宜指派信託專責部門經理級以上主管擔任。
中央信託局等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部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