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期貨商設置標準」等10則法規命令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旨揭法規命令包括「期貨商設置標準」第2條、第10條、「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0條、「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第17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26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1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5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103年5月29日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