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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設置標準」等10則法規命令修正條文。(民國103年5月29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27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彭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219
傳真:02-87734970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2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期貨商設置標準」等10則法規命令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旨揭法規命令包括「期貨商設置標準」第2條、第10條、「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0條、「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第17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26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1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5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103年5月29日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正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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