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及「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詳如附件一~六,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7月23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18496號函(如附件七)辦理。
二、為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等相關規定,修正旨揭自律規範文字。
三、關於「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範本」應揭露內容,如境外基金基於其持股過於集中考量,於全球銷售文件係提供前五大投資標的及其占基金淨資產價值比率,則得僅揭露前五大投資標的及比率。
四、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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