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訂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受託機構私募、追加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審查規則」。(民國101年10月26日金管銀票字第1010034291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秋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1003429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受託機構私募、追加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審查規則」乙案,洽悉。

說明:

復貴會101年10月16日中託查字第1010000779號函。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秋榮)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