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3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條、22條、第26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第7條、第8條修正條文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明:旨揭規定業經本會於101年7月27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1003347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