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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廢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函令與公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107791號

 

廢止本會九十四年三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四0一0四九四七號函、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五000五三九七號令、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六000六六二一號公告、九十六年五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六00一八七0三號令及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七00一八九七七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資管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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