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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所擬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之組成及作業要點、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申請書及相關表單,及經金管會准予備查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應行記載事項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共同簽訂書面契約應行記載事項。

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   函
 
地址:台北市德惠街9號4樓之6
聯絡人:施碧菁
聯絡電話:2598-3328轉207
傳真:2598-331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98)台金聯總字第08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本會所擬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境外結構型商品小組之組成及作業要點、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申請書及相關表單,及經金管會准予備查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應行記載事項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共同簽訂書面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等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擬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境外結構型商品小組之組成及作業要點、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申請書及相關表單等,業經金管會98年8月24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388450號函准予核定。

二、本會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擬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應行記載事項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共同簽訂書面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等,業經金管會98年8月24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388451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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