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暨信託業務相關課程認可標準」、「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負責人暨經營與管理人員登記及審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如附件1及2)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務相關課程暨師資認可審查作業辦法」廢止總說明(如附件3),請 查照。
一、因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5年7月1日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部分條文辦理。
二、本案經本會95年8月17日第2屆第29次理事會暨第16次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