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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等三項修正條文及對照表,暨廢止「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推展行為規範」總說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7月9日金管銀(四)字第09600244610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
傳真 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6002446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所報「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等三項修正草案及廢止「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推展行為規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6年5月30日中託業字第960340號函。

二、所報「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廢止「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推展行為規範」,洽悉。

三、所報「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准予備查。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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