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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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09/30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
| 89/09/29 | 為配合信託業法公布施行,已附設信託部之銀行應依信託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前辦理換照事宜,茲規定申請換照應具備之申請書件。(民國89年9月29日台財融第89755608號函) |
| 89/09/26 | 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凡委託人為保險公司、基金管理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且申請投資金額逾一百萬美元時,請先電告本局。(民國89年9月26日(89)台央外伍字第040036907號函) |
| 89/09/06 | 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範圍釋疑。(民國89年9月6日(89)台財證(四)第62653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8.09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