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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範圍釋疑。(民國89年9月6日(89)台財證(四)第62653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8.09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八九)台財證(四)第六二六五三函中央銀行外匯局

主旨: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在台分行函請釋示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明:

一、依據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八九)台央外伍字第○四○○二二六四八函辦理。

二、按本會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四,核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顧問服務之外國有價證券,在規範上雖包括外國股票、債券、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等標的,惟實際所曾提供顧問服務者均為外國受益憑證,並未有顧問外國股票、公司債之案件。

三、次按詢股票是否包括「海外存託憑證」,以及債券是否包括「可轉換公司債」與「附條件買賣之債券」乙節,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要點」之規定,海外存託憑證係指存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國之證券有關法令發行表彰存放於發行人(國)境內保管機構之有價證券之憑證。準此,前述應行注意事項所稱外國股票,並不包括海外存託憑證在內。至外國債券則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及附條件買賣之債券,但不包括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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