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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4/12 | 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就獨立專業機構得否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委託,辦理基金評價、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復函。(廢止)(94年4月12日中託業字第九四○一八九號函)(金管會94年3月29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1383號函) |
| 94/04/11 | 證券經紀商受股務代理機構或信託業之委託,得於其營業處所從事委託書徵求及收受委託書之代收件業務。(民國94年3月31日金管證二字第0940104998號令)(依113年9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4437 號令廢止) |
| 94/04/06 |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