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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股務代理機構或信託業之委託,得於其營業處所從事委託書徵求及收受委託書之代收件業務。(民國94年3月31日金管證二字第0940104998號令)(依113年9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4437 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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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liuier@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40188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31日金管證二字第0940104998號令頒「證券經紀商受股務代理機構或信託業之委託,得於其營業處所從事委託書徵求及收受委託書之代收件業務」之函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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