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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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1/10 | 銀行兼營證券業務,應按兼營種類金額指撥相同或較高數額之營運資金,且需專款使用,並由證券部門運用其賸餘資金。 |
| 100/01/10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有關信託財產適用疑義函釋。(監察院秘書長民國100年1月10日秘台申參字第10018301000號函) |
| 100/01/05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報基金相關課程納入基金銷售人員在職訓練必修課程課程規劃及進修時數方案。 |
| 100/01/03 | 「境外基金營業保證金處理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