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報基金相關課程納入基金銷售人員在職訓練必修課程課程規劃及進修時數方案之函文影本,請 查照辦理。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68403號函辦理(附件1)。
二、依旨揭方案基金課程內容應涵蓋法令宣導(法規)及基金商品相關課程,基金銷售人員每三年應完成之基金相關在職訓練時數為六小時,其中法規時數應在兩小時以上為原則(附件3),應訓時數可為會員自訓或本會辦理之課程;本會將另案研議於信託業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新增基金相關課程單元。
三、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9月15日「研商有關基金通路報酬之告知方式及銷售通路之強化管理措施」會議決議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9年11月29日中信顧字第0990009197號函如附件2、3供參。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荷蘭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