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規定」、「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及「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五項規章之部分修正條文及相關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業經本中心104年11月16日證櫃債字第10400305341號公告對外公布,並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0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1023號函及104年11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43526號公告、本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規定」第四條、「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十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七條及「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二十八點辦理。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本中心券商輔導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