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規定」、「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及「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五項規章之部分修正條文及相關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民國104年11月16日證櫃債字第10400305342號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地址:100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100號5樓之1
承辦人:曾婉禎
電話:23699555
電子信箱:wanchen@tpex.org.tw
傳真: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04003053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1法規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2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規定附表六-附表 十一、3普通公司債櫃檯買賣申請(報)書、4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5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6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上櫃同意函申請書
 

主旨:

本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規定」、「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及「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五項規章之部分修正條文及相關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業經本中心104年11月16日證櫃債字第10400305341號公告對外公布,並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0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1023號函及104年11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43526號公告、本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規定」第四條、「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十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七條及「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二十八點辦理。

正本: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本中心券商輔導部(均含附件)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