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以下簡稱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附件一及附件二)
一、本修正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22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48482號函核定在案。
二、本次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因應證券經紀商擔任基金銷售機構,可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投資人執行資產配置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已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立基金款項收付專戶者,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乙案,本次增修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10條第4項、第10-1條、第24條及第35-2條。
(二)為落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與基金銷售機構確認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贖回款項係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但匯款人與受益人之關係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不在此限。本次刪除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17條第5項並新增第17-1條。
(三)由於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於成立前之申購作業需簽署風險預告書,風險預告書連同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17條之文件不需再轉送投信事業。另,投信事業為配合寄送ETF申購確認單據予投資人,故需請銷售機構提供投資人地址,故修正第21-1條。
(四)為落實投信事業職能分工,辦理基金申購與買回作業之相關報表,需有覆核機制,故新增第35-1條。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